第一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等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审核监督的总称。通过检查,可以核实并惩治纳税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保证做好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从税务检查的内容上看,包括: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检查纳税人遵守财力、会计制度的情况。此外,在检查中,税务机关也可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人认为,税务检查还应包括检查税人员执行税收征管制度的情况。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有失偏颇,不符合《征管法》的规定。《征管法》第4章虽未明确界定税务检查的内涵和外延,但从该规定所确定的对象上看,税务检查权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不包括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执法情况的检查。严格来讲,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除适用对象不同外,检查权限、检查方法也不尽一致。
从税务检查的形式上看,包括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专业检查、各部门联合检查等。其中,税务部门的检查是最重要、最经常的一种,以日常检查和专案检查为主要形式。
二、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在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行为、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税务违法行为的重要保证和手段。
《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作了比较详细、系统的规定,包括:
1、查帐权。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检查一般在经营场地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调回税务机关检查。遇有特殊情况,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对上述材料予以封存。
2、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到纳税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提供资料权。税务机关在检查时,有权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检查需要提供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资料。赋予税务机关这一权力,有助于避免因纳税人提供资料不实、不全而使税务检查受阻的情况发生。
4、询问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为了调查某些方面的情况和了解有关纳税或解缴税款问题,有权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查询和询问。这是法律第一次对税务机关的这一权力和作法加以认可。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实权。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查核存款账户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权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也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但检查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
(二)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力
为保证税务机关顺利履行税务检查的职责,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广泛而有效的检查权力,但为了监督、制约该权力的行使,避免税务机关滥用权力,法律同时规定了一些限定性条款,主要是:
1、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如一般检查应出示检查证;查核存款账户,必须持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
2、检查所查阅的资料或所询问的话题,必须与纳税有关。
3、特殊检查行为必须征得县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或征得有关部门的核准。
4、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应为纳税人保守秘密。
三、相对人在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检查中的相对人,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包括除税务机关以外的一切有关单位和个人。具体讲,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检查对象,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另一类是协助查处人,如在车站、码头、机场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邮政、金融、公安、审计等部门。
1、相对人在检查中的义务是与税务机关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的,以保证税务机关全面、有效地履行检查职责为前提。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相对人的义务主要有三类:(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实施检查。(2)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3)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总之,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检查,任何相对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2、相对人在税务检查中除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外,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其最主要的权利就是监督税务机关法律规定进行检查。对超出法定范围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检查,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次,相对人合法的权益在税务检查中依法受到保护,如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生活住宅合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可以检查其住宅。
第二节 税务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一、税务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概述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其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它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我国关于税务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资任的规定,主要体现于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由于税务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其相关规定多见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因此,这里我们只介绍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中关于税务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的有关内容。
税务违法行为具体可分为违反日常税收留下的违法行为、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三类。
二、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帐目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依据《征管法》第37条规定,纳税人有上述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交、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依据《征管法》第38条规定,对上述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依据《征管法》第39条规定,对上述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依据《征管法》第46条规定,对上述行为,税务机关除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迫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2.偷税。依据《征管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出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份税收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强迫缴其他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3.逃避追缴欠税。依据《征管法》第41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4.骗税。依据《征管法》第4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l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上述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迫其骗取的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5.抗税。依据《征管法》第45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末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上的罚款。
需要指出,《征管法》中规定的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与1997年颁布实施的新刑法规定的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存在差别。这是立法时间上的不协调造成的。由于刑法属于基本法,且新刑法颁布的时间又在其后,所以,税收征管法应作相应的修订。
四、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未按规定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行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存放空白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行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行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有关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上述三类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罚款。
第三节 涉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切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据刑法对其行为所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它与刑罚存在密切的关系。刑事责任是实施刑罚的基础;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我国1997年颁布施行的新刑法关于税务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于第3章第6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即通常所说的狭义上的涉税犯罪。此外,新刑法还规定了一些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因其直接与税款有关,它们被视为广义上的涉税犯罪。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概述
在1979年刑法中,真正与税收有关的犯罪只有偷税罪和抗税罪,这是由于当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水平和财政管理模式决定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新型税收犯罪开始出现。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其中增加了关于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并提高了税罪、抗税罪的法刑;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由于针对增值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又增设了一些新的罪名。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颁布了经过修订的新刑法,在总结了以往税收犯罪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新刑法设专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实际上包括两类犯罪,一是直接针对税款的,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二是妨害发票管理的,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从罪名上看,新刑法没有规定新罪名,但从具体犯罪构成上看,新刑法对个别犯罪作了较大调整。
危害税收征管罪具有以下特点:
1.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均为故意犯罪,且一般情况下是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从犯罪目的看,基本上都是谋利性犯罪。有的是为了不缴、少缴、骗取税款;有的是为了利用发票获取非法利益。
2.单位可以构成绝大多数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依据新刑法规定,除抗税罪外,单位能构成其他所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3.新刑法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普通规定了罚金刑,且都有罚金下限的规定,体现了要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打击谋利性犯罪的原U。
4.新刑法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规定了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优先的原则。依据新刑法的规定,犯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迟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迟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迫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二)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
1.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另外新刑法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愉税罪处罚。
(1)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含自然人和单位。
(2)偷税罪的客观表现。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法定的偷税行为,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3)偷税罪的构成标准。构成偷税罪要求偷税情节严重。所谓偷税情节严重,一是偷税数额较大,即偷税的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且超过1万元。在计算偷税数额时,应注意对行为人未经处理的偷税行为,要累计计算其偷税额。二是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这说明行为人明知故犯,主观恶性较大。偷税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偷税罪和一般偷税行为的关键。在实践中,还要注意区分偷税与避税。从表面看,避税是合法的,它产生的原因在于法律制度的漏洞,消除避税的根本办法是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4)偷税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201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愉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伤税数额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30%以上且超过10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2.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抗税罪的犯罪主体。抗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所谓特殊主体是指,其一,与偷税罪不同,只有纳税人才是抗税罪的犯罪主体,扣缴义务人不能单独构成抗税罪。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已扣、已收税款的,应按新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因为,新刑法第201条第2款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是偷税罪的犯罪主体,而刑法第202条则没有扣缴义务人可以构成抗税罪的规定。其二,单位不能构成抗税罪。抗税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唯一的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罪名。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抗税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它不但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而且还侵害了税务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我国刑法历来不承认单位能够构成暴力犯罪。作为一种暴力犯罪,即便抗税罪是以单位行为的形式作出的,也不以单位犯罪论,而只以自然人共同犯罪处理。
(2)抗税罪的客观表现。抗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所谓暴力、威胁方法,是指对税务工作人员的人身进行打击、强制或者对税务工作人员施以精神上的力,如殴打、围攻、捆绑、恐吓、要挟税务工作人员等。
(3)抗税罪的构成标准。原则上,抗税罪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就构成抗税罪,但是,其如符合新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规定,应不视为犯罪。
(4)抗税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202条规定,犯抗税罪的,处3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抗税数额较大、多次抗税、抗税造成税务工作人员伤亡,以及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等。
3.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主体。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只有纳税人中的欠税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表现。逃避迫缴欠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欠税人采取将财产转移到别处或者将财严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欠税。从广义上讲,逃避迫缴欠税也是抗税,只不过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这正是抗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所在。
(3)逃避迫缴欠税罪的构成标准。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其一,有欠税的事实存在,即行为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这是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前提。其二,行为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实施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其三,由于行为人转移或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其欠缴的税款。所谓无法追缴,是指税务机关充分采用了法律赋予的所有手段后,仍追缴不到。如果行为人虽转移或隐匿了财产,但税务机关通过来取强制措施等迫缴到了税款,行为人不能构成逃避迫缴欠税罪。其四,税务机关无法迫缴的欠税数额达到了1万元以上。这四个条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4)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203条规定,犯逃避迫缴欠税罪,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逃避迫缴欠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逃避迫缴欠税罪处罚。
4.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应注意,新刑法规定的骗取出D退税罪与《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内容完全不同,实质上是一个新罪。
(1)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该补充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迟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5倍以下罚款;单位犯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只能是具有出口退税权,在缴纳税款后又假冒出口骗回税款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和没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不能构成骗取出口迟税罪,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以诈骗罪论处。而新刑法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则可以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构成。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表现。依据《关于惩治份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骗取出口迟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事业单位,在缴纳税款后又假冒出口骗回税款的行为,是先缴后骗;而依据新刑法的槐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编取所缴纶税款的,依照偷税定罪处罚,对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才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由此可见新刑法中的骗取围绕出口退税的行为,不是先缴后骗。而是未激就骗。因此,《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实际已被取消,新刑法论之以偷税罪;新刑法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实际上相当于《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中的诈骗罪,是国家出口迟税款这一特殊款项的诈骗罪。
(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标准依据新刑法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何为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目前也无司法解释。一般说来,这一标准应与普通诈骗罪的构成标准一致。
(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204条的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三)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税收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的行为。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主体。任何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表现。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一个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所谓虚开,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205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助,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应注意,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任何情况下,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适用死刑。这与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不同。
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或者出售非法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主体。任何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使用发票罪的客观表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印制的,即构成伪造。对实践中存在的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应以伪造论处。这里的出售即包括本人伪造后出售,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还出售。出售应作狭义理解,不含非牟利的转借、赠予行为。无论是伪造还是出售,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
(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206条规定,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样,单位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适用死刑。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拥有增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的行为。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主体。能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只能是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自然人,包括非法购买后非法拥有的人。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表现。依据有关规定,只有税务机关才有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只收取工本费,不以营利为目的。纳税人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自己使用,没有使用或者有剩余的,应如数交回或者以旧换新。违反上述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同的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行为人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真发票。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207条规定,犯违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通过非法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行为。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主体。任何单位或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表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可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从合法或者非法拥有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手中购买;二是购买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则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追究行为人的购买责任,也不实行数罪井罚。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208条规定,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
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主体。任何单位或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迟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表现。伪造是指无权印制可以用召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印制;擅自制造是指有权印制的单位未经批准印制,或者不按规定印制;出售是指将自己或者他人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卖出。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
(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回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209条规定,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处罚。
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迟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犯罪主体。任何单位或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客观表现。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行为方面完全一致。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
(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209条规定,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处罚。
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的行为。
(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主体。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主体是合法拥有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以及从合法拥有人手中买出又倒卖的单位和自然人。负责发售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表现。非法出售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专用发票必须是真的,否则不能构成本罪,而应以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209条规定,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稅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投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处罚。
8.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1)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主体;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主体是合法拥有普通发票以及从合法拥有人手中买出又倒卖的单位和自然人。
(2)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客观表现。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客观方面与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完全一致,只是非法出售的对象不同。
(3)对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209条规定,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处罚。
二、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一个相当广泛的概念,诸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等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性犯罪,税务工作人员均可构成。但这些犯罪并非税务工作人员所特有的职务犯罪,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构成。它们是广义上的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属于这里所说的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范畴。这里所说的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指的是只能由税务工作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属于这个范围的,有两个罪名,一是询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二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这两个罪都是新刑法增加的罪名,且都是故意犯罪。
(一)拘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助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客观表现。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这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不作为形式,即税务工作人员不履行其法定的征税职责;二是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这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作为形式,即税务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其法定的征税职责。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一种行为的,就可构成本罪。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标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一种结果犯,除了要求税务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外,还要求其行为造成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虽有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但由于应征税款的量本来就很少,或者只是少征了极少的税款,都不能构成本罪。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404条规定,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观表现。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款、出口退税罪;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是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如果不是在这三项工作中询私舞弊;不能构成本罪。
2.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构成标准。与出口退税罪也是结果犯,不但要求行为人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有询私舞弊的行为,而且还要求这种行为造成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处罚;依据新刑法第405条规定,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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