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都市某标准件厂的法人代表杨某及会计杨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去年11月,江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厂2002年2月至11月间的发票存根联涂改严重,疑点重重。经内查外调,仅用了20天时间,就确定该厂向江苏常州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等6家购货单位"大头小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在账簿上少列收入171.31万元,偷税29.12万元。该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补缴增值税29.12万元、加收滞纳金5.57万元、罚款29.12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并破案,日前该市人民法院对该厂的法定代表人及会计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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