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得病却让我吃药,你说冤不冤?”新疆乌鲁木齐市昊志物资有限公司经理张凯,一提到近日国税机关对他公司作出的“补缴增值税2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就直喊冤枉。
成立于2002年1月11日的昊志物资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化工设备及其他机电产品、塑料制品、石油化工产品、钢材、建材等。2002年9月被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系统。2003年3月,被国税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3年1月,一个偶然的机会,昊志公司经理张凯结识了琼海石泉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科经理。琼海方称,公司有昊志公司所需的不锈钢、无缝钢管等钢材,价钱比市场价格要低,质量上乘,并开具发票。一番劝说后,张凯动了心,同意与琼海方做这笔生意。
根据常规,张凯与琼海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因为第一次与琼海方做生意,为防意外,张凯多留了个心眼:在所购货物验收入库后,张凯将琼海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国税机关,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确实是真票后,他才通知财务部门给琼海方支付了75万多元的货款。2003年2月,昊志公司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金。接下来,昊志公司又于同年3月和4月,从琼海方购进了合计66万余元的钢材,并于4月、5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三笔生意让昊志公司抵扣进项税额20多万元。至此,张凯对琼海方的顾虑彻底打消了。他认定琼海方是正而八经的工贸公司,有着良好的信誉,是可以长期合作的经贸伙伴。
但天有不测风云。今年7月10日,乌鲁木齐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了海南省琼海市国税局稽查局转来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经税务机关进一步证实,昊志公司在2003年1月、3月和4月从琼海石泉工贸公司购进钢材时取得的票号分别为00367640、00368357、00369108的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琼海石泉工贸公司虚开的。既然三张发票是虚开的,哪来的进项税款?这就意味着昊志公司不仅要补缴已经抵扣的20余万元进项税额,还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9月4日,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后,认为昊志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20多万元的事实成立,遂对昊志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一、昊志公司补缴增值税205321.96元。二、对昊志公司应补缴的税款自滞纳之日至实际入库之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我们全公司一年的销售收入才300万元,补缴20多万元税款对我们可不是个小数目啊!我确实购进了货物,又验证了发票确实是真的,国税机关才允许抵扣的,我有什么错?别人虚开发票,由我承担责任,这不是别人得病让我吃药吗?”接到处理决定后,张凯觉得遭受了不白之冤。
但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很充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听了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的解释,昊志公司方也承认国税机关是依法处理的。但令他们想不通的是,自己守法经营,本来也是虚开发票的不法分子的受害者,为什么却要代人受过?采访中,张凯向记者表示,纳税人受了冤枉,该向谁讨说法呢?他希望税务局能告诉他们,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他们该怎么做才能避免吃亏上当。
带着张凯的疑问,记者走访了新疆国税局稽查局局长胡光华。胡局长告诉记者,近年来,这类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他们办案过程中的确经常发生,一些纳税人与昊志公司有同样的感受。他认为,国家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税收,的确带有“无罪推断”的痕迹,因此出现冤枉纳税人的情形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但他同时认为,只要纳税人具有较强的防范意识,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做到自身硬,是完全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
纳税人如何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规避上当受骗的能力呢?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罗志伟根据自己多年的经验,给纳税人教了如下招数:首先,在经营过程中,纳税人要与合法经营、有良好资质的企业开展业务,不要贪图便宜。其次,在交易过程中,要遵守财务规定,万元以上采用银行支票汇兑形式。第三,财务人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要摸清合作方的底细,财务人员要担负起核算、监督双重责任。在付款时,一定要核对清楚发票开具方与接受金额方财务账号是否相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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